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滁州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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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服务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用于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

    (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申报的项目和资金,特别是贫困革命老区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6个方向,具体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改扩建,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基地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基地及相关设施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社区店、展销点等销售终端改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改扩建,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科技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改扩建。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交易厅棚、分拣加工、分拨调度、仓储物流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检验检测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结算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乡村绿色生态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有机农药化肥(原药、原料)先进生产线、病死禽畜粪无害化处理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项目。

    (四)农村电子商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与农村电商相关的农产品供应及初加工项目和其他农业产业电商发展项目。

    (五)现代农资综合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网点改扩建;直供、飞防等新型农资供给和服务设备建设;提升农资物流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六)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生产供应一体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现代农业项目。

    (七)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财政支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年度已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转移支付情况,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进行现场勘查,形成具体意见,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涉企系统比对后,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提出拟扶持意见。

    第十一条 拟扶持意见经市供销社党组审定,并与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市供销社、市财政局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文字报告,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第十四条 获扶持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适时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滁州市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6〕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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